星期二, 四月 19, 2005

国外是如何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

文章提交者:西北狼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又是一座大楼拔地而起;又是一条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又是一个开发区投入使用。每天,新闻媒体都在不断的报道着祖国建设的新进展;每天,报纸和广播都在演绎着我们社会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然而,有谁会注意到那一座座高耸的大厦、那一条条宽阔的高速路、那一个个高标准开发区背后那让人心酸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他们失去土地,没有保障,没有依靠,徘徊在城市的边缘,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是中国最弱势的一个群体。失掉土地的农民的生活境遇是十分悲惨的。他们游走于城市和乡村的边界,依靠着少的可怜的征地补偿,艰难的生活着。他们是中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可以说,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中国当前最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也许现代化先发展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可以给中国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思路和借鉴。-

在国外,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所以使用土地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并不涉及政府征用土地问题,但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是可以征用土地的。这些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征地制度,虽然他们实施的力度和方法不一,但都有严格的法律和征地程序作为保障,并在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一般来说,政府征地的目的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征地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之上,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问题(如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作出一系列安排。尽管这样,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私有产权和失地农民的自身利益,政府征地时间一般都会被拖的较长,虽然这样效率较低,但这有利于化解征地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防止征地过程中的政府短期行为。

(一)从公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征地,征地程序严格
在英国,政府和职能部门征用土地的依据是一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施的《强制征购土地法》,而且征地必须经过议会的批准才可以进行。而确认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的门槛是很高的。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是有利于公众利益后,用地部门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强制征地程序作为法定程序,有关大臣将主持召开一个公开的调查会,听取各方对动用强制征地权的意见,并指定一位独立督察员进行评估。这位督察员随后向国务大臣递交报告,由国务大臣确认此项目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法律规定只有法定机构才有有强制征地权,如地方政府或政府中负责经济振兴的部门。中央政府也拥有强制征地的权力,但这种权力通常用于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议会通过。被征用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一般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征地的公开性方面,政府为了让公民了解征地的情况,在征地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利益,由副首相办公室专门为《强制征购土地法》编写出版了一套五册的通俗读本,方便群众找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依法应尽的义务。第一册是关于强制征地的程序,内容包括:为什么要制定《强制征购土地法》;谁能够行使这些权力及取得这些权力的有关程序;征地部门如何实施上述权力;你所拥有的权利,抵制或影响法律程序的可能性等。第二、三、四册分别是商业用地、农业用地和居住房屋拥有者或使用者的赔偿条款。第五册是有关缓和(拆迁)矛盾的方法。由于征地过程牵涉到各方的利益,所以在英国征地的过程是旷日持久的。以建设一个大型购物中心为例,获得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批准就需要四五年时间,从立项到建成平均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效率很低。[42]

在美国,土地征用称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规定,政府有权通过买卖、交换、捐赠或征用的方式获得各种土地或土地权益。[43]政府鼓励农民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不会轻易征用农民土地。美国宪法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这就意味着,土地征用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公共使用。[44]另外,农民在购买土地时,如果签了保证书,承诺不会将土地挪作他用,政府还会每年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所以一旦征地,就意味者政府就必须对被征地者作出极大的让步。关于征地问题,美国法律规定:政府因发展公共事业而征地,个人要做出让步,但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充分理由,以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由于美国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所以通过给予合理补偿来征用土地实际上就是购买土地,是一种市场行为。美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被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土地可预期的未来价值,并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而加以补偿。美国还考虑到附近的土地所有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也一同对其给予补偿。政府还对土地被征用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出售土地者会被课以高额的税收,所以,愿意土地被征用的人比打算在市场上出售土地的人多。[45]

在日本,土地征用也是有法可循。日本在1951年颁布的《土地收用法》中明确规定,从公共利益出发可以征用所需的土地,公共利益包括依照《城市规划法》进行的公路等的建设,依据《河川法》进行的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的建设,根据《港湾法》进行的港湾建设等,公共利益界定十分具体,操作性较强。实施征地的主体资格必须得到建设大臣或者相应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他们都严格按照土地征用的公益性进行审批。[46]
  在德国,与土地使用相关的征用行为一向被认为应该公益优先,以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德国从最佳利用土地、调节土地供给、进行城市再开发等角度出发,积极实施土地征用。为防止征地权被滥用,德国土地征用主体被严格限定为地方政府和依法取得公益建设的单位。在征用地补偿标准上,德国较为灵活,它以正式征用日期的交易价格为准,由土地鉴定委员会通过调查后决定。土地征用补偿价格由全国土地调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后核算并最终实施。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防止土地投机行为,政府规定,在城市再开发中的土地收购价格中,从制定征地计划到正式实施征地期间的土地价格上涨部分收归国有。[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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